(八)八级损害(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
(九)九级损害(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
(十)十级损害(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计算方法: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一次性补偿费=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系数。
第二十一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损害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计算(不包括原发疾病治疗费用)补偿费用,凭据支付,但一次性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四章 受理与补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就诊治疗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交予申请人,另一份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自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通知书》后30日内,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
协议书内容包括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一次性补偿额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