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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八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章 调查诊断与鉴定

  第十条 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无权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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