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冀卫〔2012〕1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
《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种者在河北省范围内所有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一次性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第五条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