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总建筑面积6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八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2.5万(含)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规划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和多层、高层混合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房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成立招标小组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前期物业招标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指派,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招标小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