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及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效果,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的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