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新乡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举报受理记录。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应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用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业投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