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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经费来源

  各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所需经费,机关由同级财政安排;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四、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制度,应实行规范管理。除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职工健康休养(疗养),以及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的通知》(宁人字〔2006〕14号)规定组织的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的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外,其他行业(系统)、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形式的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健康休养(疗养)的天数达到或者超过当年本人应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超过 5 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 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工作人员从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底前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各部门、各单位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冲抵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新调入人员中确因工作未能休假的,其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分别由调入或调出单位支付。其中,6 月 30 前调入的,全部由调入单位支付;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调入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各支付50%;12月1日以后调入的,全部由调出单位支付。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停职或立案审查,且所在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在审查结束前,不发放未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要及时安排休假;对已无法安排休假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按规定补发其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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