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年休假的政策,严格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年休假计划安排,确保工作人员休假。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单位人事部门对年初已确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并安排休假。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从严控制、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压缩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和天数。对调整后的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需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前,单位人事部门须对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未休假的天数及未休假原因等,在本单位按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公示后,再统一填表造册,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发放。其中,市级机关、市属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五)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全部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 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更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如有违反,将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