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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2〕42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2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号)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是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统筹安排,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征求本人意见并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计划执行。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基本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对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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