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明确2012年质量工作重点,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 〔201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强重大设备监管工作。突出对重点监控设备、重大活动、重点工程和关系民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城镇燃气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厅、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负责)
(三)制定自治区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对进口高风险工业品的检验监管。(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