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河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2〕939号)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为加快改造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善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809号),经研究,现将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本次计划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648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244万元,地方配套8244万元,在唐山、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和沧州等六市24个农(牧)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00户,供暖、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18700户。请你们自收到本投资计划后于七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有关市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垦区危房改造的配套政策,确保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垦区危房改造工作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形成合力,推动危房改造项目又好又快实施。各有关市要按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以市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垦区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参照去年执行)。实施方案于8月10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农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三、依法保障农(牧)场职工权益。各有关市要通过普查、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和尊重农(牧)场危房住户的意愿,提高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农(牧)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把改造好困难职工居住的危房放在首要位置,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妥善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有关市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协调落实地方投资,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督导,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配套设施投资由农场按照项目批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发给危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