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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五)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2.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失业证和家庭户口本;

  (3)困难类别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属于“零就业”家庭需提供家庭相关成员失业证,属于残疾人家庭的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4)个人银行帐户。

  3.审核支付。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以及审查所出具的相关凭证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应征入伍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本通知范围。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汇总“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和“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报到信息”相关数据。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作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认定依据。未进入本数据库的,不能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补贴。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跟踪、管理户籍在本辖区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证数据库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修改错误信息,补充遗漏信息,并统计和通报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完成状况,督促按时完成当年任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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