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见习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接收申报自动失效;
5.见习计划完成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6.见习计划进行期间,见习学员暂不能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在此期间见习学员被所在见习单位录用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可申请提前支付已发生时段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学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之后,按每人500元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单位同时可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就业,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照指引进行网上录用申报,申报时注明为:见习录用;
3.录用申报确认受理后,见习单位在30日内与所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
4.见习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招用申报自动失效;
5.备案成功后,所录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