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6.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之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需先由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流程进行招用申报和备案,申报时注明为职业介绍方式。用人单位备案完成后,人力资源机构可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指引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备案,无需另行向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
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4.相应的招用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1.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见习学员参加见习计划,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可享受如下补贴: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见习期间应由见习单位先期按月支付给见习学员;
(2)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3元。见习期间应由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3元的标准为见习学员购买和垫付费用;
(3)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如期完成见习工作项目后,按照接收见习学员数量,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见习单位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查询确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后,可依照指引进行网上接收申报;
3.接收申报确认受理后,见习单位在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深圳市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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