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相关农业旅游景点予以一定的扶持奖励。
优先扶持落实区县配套的项目。
(三)扶持内容
主要是农业旅游点建设所必须的基础性、公益性、卫生环保基础设施等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硬件设施包括:建设与农业旅游点相配套的公共接待服务中心、特色农产品展示直销点、安全配套设施;门楼、停车场、标识指示牌、厕所、垃圾箱和污水处理系统;新能源利用(节能路灯和热水器、沼气等清洁能源)、农业生态景观的环境改造(景观水系、观光步道、地形改造),采摘体验、农业旅游节庆相关配套设施等;软件设施包括:农业旅游景点展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农业旅游创意精品、农村民俗文化展示(展厅、展台、展柜)等。
三、扶持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整体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同意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经营证照齐全,建设和经营主体明确;
(三)项目以农业相关产业为依托,主题明确、个性鲜明,形成一定规模(一般在100亩以上);
(四)项目与周边旅游资源结合较好,农业旅游点指示、介绍、标识牌等清晰,公共交通便利;
(五)项目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成后对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四、补贴标准和形式
市级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整合资金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一些在各区县起引领作用的项目继续给予扶持)。
区县财政原则上按1︰1配套安排农业旅游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农业旅游发展。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县农委、市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旅游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属项目原则上通过所在区县农委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批复下达。
六、申请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