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2〕92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国家安排我省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52900万元(发改投资〔2012〕1875号),其中,县级医院建设项目19900万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33000万元。现将河北省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改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同步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网络完善、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抓紧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尽快转发到项目单位。请接到投资计划后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明确各级配套资金比例和数额,同时要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投资计划转发到项目单位,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快资金拨付。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三、县级医院病房床位设置要注意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病房建设应以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为主;建设资金首先要安排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污水垃级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首先要安排污水处理、垃级处理、配电、环境等辅助设施建设。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要认真落实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