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投资项目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遇不可抗力及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预算,增加预算需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并经县财政局对增加资金评审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增加额度在5%以下的,由项目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商定,报主管县长批准;增加额度在5%以上的,必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暨县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讨论批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如有变更,需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竣工。未如期竣工者,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向主管县长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经批准确定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审计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进行审计,县财政局将审计结果作为拨款的依据,项目单位将审计结果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会同项目相关单位综合考虑项目的执行质量、时间进度、成本控制以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因素,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评价,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过上述程序实施项目投资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形成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条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