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八月二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 二О一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项目投资行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基建类、商品服务类、货物类等项目。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项目初选。项目单位根据我县功能定位及单位自身事业发展要求,在每年6月份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书。按项目类别分别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审核。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下一年度财力情况及市级资金支持方向,经过初步征求项目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并请示主管县长后,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选。
第四条 项目初审。在每年7月份,项目单位对通过初选的项目,做出预可研报告,报各项目单位的主管县长。主管县长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预可研报告,主持召开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研究确定。预可研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五条 编制预可研报告目录。县财政局汇总各主管县长审批通过的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可研报告总目录,形成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项目确定。每年8月份,根据项目汇总情况,县政府组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暨县长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讨论,依据全县下一年度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和折子工程以及资金等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全县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未经会议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批复和执行。每年9月份,对县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各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项目单位根据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具体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县发展改革委和县财政局将需要上报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项目库。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项目单位方可履行项目立项、招投标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