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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关于延庆县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安发〔2012〕29号)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要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市民政局指定院校以外的高等职业教育或参加县内中等职业教育的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缴费发票于每年9月中旬前到县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自愿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作为短期培训费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以上所需教育培训费,由县财政负担。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其个人档案。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北京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等优惠政策。
  (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发给生活补助费,最低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发放时间为:退役士兵从2012年2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之日起,直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出分配介绍信为止。
  (六)公务员招录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七)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人力社保局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采取公开岗位、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后,一周内到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提档不及时、实行隐性上岗的单位,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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