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切实做好改革前后退役士兵安置的衔接和调整工作,确保今年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老政策。要继续加大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力度,按照中央联席会议的相关部署,进一步挖掘安置潜力,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做好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调整的决定。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
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本县接收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本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取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或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京民安发〔2012〕142号)精神,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的2倍(39868元);士官的补助标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选改士官后服役时间增加1年,增发5%;立功授奖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残疾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6级的增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