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申报财政贴息(补贴)项目的企业,按贷款额度给予年利率不超过5%的贴息,或按完成资本性支出金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对申报财政奖励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内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五)为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对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贴息(补贴)项目中2年内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短期零利率投资试点,财政支持额度为1000-2000万元,企业上市后,收回财政投资,继续用作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具体运作程序另行制定。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申请。凡符合财政补助项目、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化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本《指南》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依据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财政贴息(补贴)项目,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非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产业化成长型企业,向所在县产业化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本《指南》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依据材料。
2、逐级申报。县级产业化办、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申报。设区市产业化办、财政局对县级申报项目有关情况按《指南》要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填报《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审计情况表》,然后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向省产业化办、省财政厅申报。市、县对申报材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下列顺序提供有关申请报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1、财政补助、财政贴息(补贴)两类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企业向县产业化办、财政局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情况、项目贷款或吸纳社会资金(含自筹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技改或扩建完成情况、项目在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资本性支出完成情况、项目环保达标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2)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
(3)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完成明细表(见附表二);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6)从金融机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合同文本及吸纳社会资金(含自筹资金)与到位凭证复印件;
(7)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8)项目环保达标证明;
(9)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财政奖励类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企业向县产业化办、财政局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情况、取得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2)河北省农业产业化财政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三);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5)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