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或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安排的休养时间不足20天的予以补足。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二十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帮助将其配偶调到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经专家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专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专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信息纳入济宁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组织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强与专家的联系,掌握专家工作、科研、生活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应事先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按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