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推荐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经本县(市、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组织成立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面向全省选聘,实行地域回避。
评审委员会由17―2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对推荐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评审委员会对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评选、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以下方面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二)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支持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根据专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应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0元。
第十八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落实;所在单位应每年组织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负担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