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三)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在参与国家或省(部)、市重点工程或重大科技攻关,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包括三等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在医疗卫生或农业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应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济单位组织实施本辖区、单位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人选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
推荐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应结合实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济单位应根据选拔条件,对被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济单位,应将拟推荐的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