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和《济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本市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人选应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