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提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讨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有关事项;
(四)交流市政府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