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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七)完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险机制。对全市现有的养老机构实行政策型保险。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保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到登记机关登记的养老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要组建具有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功能的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按照当地老年人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不断健全我市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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