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信息中心,进一步拓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手段、方式和内容,更好地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呼叫器的,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动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建好温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温州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充分发挥其多功能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立1所以上综合性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快镇(乡)、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镇(乡)、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镇(乡)、街道均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按基本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认真做好镇(街)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