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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级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补助,其中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对各县(市)的每个中心给予2万元补助,其余4万元由县(市)财政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一支由民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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