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分局负责辖内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直接授予工作。每年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人数不得超过辖内保险营销员人数的2‰;累计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人数不得超过辖内保险营销员人数的5‰。
(二)行政报告事项及其他行政事项
1、分局辖区内的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由法人机构直接向分局报告,由分局负责登记上述变更事项。
2、分局辖区内中资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由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机构向分局报告,由分局负责登记上述变更事项。
3、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撤销分局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机构向分局报告,由分局负责登记上述事项。
4、分局辖区内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由分局负责接收报送材料并初审,省局负责审查,分局根据省局意见,为机构换发许可证或通知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5、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许可证注销审查,由分局负责接收报送材料并初审;省局负责审查及公告注销许可证,如不予注销许可证,由分局负责通知机构。
6、中资保险经纪、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注销审查,由分局负责接收报送材料及初审,由省局负责审查、向保监会上报初审报告,如注销许可证,由省局上报保监会并由保监会公告注销许可证,如不注销许可证,由分局通知机构不予注销。
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政报告事项,由分局负责办理(包括到期换证、许可证补发、注销)。
(三)非现场监管
省局负责对全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分局依据实际情况,对辖内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四)现场检查及行政处罚(信访案件办理除外)
分局负责分局辖区内保险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行政处罚。
四、统计研究具体职责划分
由分局负责辖区内地市级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开业验收,出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场验收初审意见书》,与初审意见同时报省局,省局负责地市级机构开业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受理、审核及批复。
五、保险社团管理具体职责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