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每月20日举行,遇节假日顺延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条 考试形式。考试采取百分制的电子化考试,财产险和人身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卷考试。
第六条 考试内容。分为保险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各占50%的分值。保险专业知识包括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范性文件、保险基础知识;综合知识涉及党建、文学、哲学、法学、社会学、历史、管理、艺术和时事政治等。
第七条 保险专业知识复习资料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广东财产保险规章制度汇编》、《广东人身保险规章制度汇编》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全省保险监管重要政策和文件。
第八条 考试题型。(1)省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采用A类试卷,试题为75道客观题,包括20道单选题、25道多选题、20道填空题和10道判断题。(2)地市级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采用B类试卷,试题为65道客观题,包括30道单选题、20道多选题、5道填空题和10道判断题。(3)县级机构经理采用C类试卷,试题为75道客观题,包括30道单选题、25道多选题和20道判断题。(4)不属于以上三级机构的负责人采用D类试卷,试题为80道客观题,包括30道单选题、20道多选题和30道判断题。
第九条 考试成绩作为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首次考试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督促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视情况再次参加考试。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六个月后方能重新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