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2010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10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下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下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下同)及《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开展2010年度广东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专项外部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专项外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专项外部审计工作来看,去年有部分机构审计报告未按时上交;有部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未按规定设立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账户等问题,我局已对上述机构下发监管函责令改正。此外,还有部分机构存在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未持续有效、未按时、足额上缴监管费、未建立规范的业务台账进行逐笔登记等问题,我局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审计对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专项外部审计。
三、审计事项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报告应包括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的全部内容;
2、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收入核算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