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基层地质环境监测站防治能力建设等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三)强化部门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电力部门要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民政、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