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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一)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基础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全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二)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隐患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工作,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及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各县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充分发挥监测预报网络体系的主动预防作用,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媒介,及时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四)健全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在主汛期来临前要完成专(兼)职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人员、广大受威胁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等防范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

  (五)严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公示、告知、督查、承诺制度,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六)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范体系。一是大力推进主动避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需要,在今年主汛期前完成应急避险场所建设;要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或应急避险场所实行主动避让。二是大力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三是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地勘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大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动态调整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四是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工程。五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安监、林业园林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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