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争创中国西部低碳发展示范城市,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力抓好“十二五”规划战略环评,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目标、开发或管制原则,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凡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扰民或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承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认真实施《广元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建立完善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强化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岗双责”,对完不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监管,2015年前全市县城和建制镇基本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渗漏液处置设施建设,2014年前全市县区垃圾处理场及渗漏液处置设施必须建成投运并形成减排量。强化燃煤电厂脱硫,2014年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强化水泥行业降氮脱硝,2014年前,全市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5年前全市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业及农村污染减排,实施9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确保2014年前全部完成治理并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