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加强筹资筹劳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新形势下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坚决防止发生借筹资筹劳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现象
(一)明确主体。开展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坚决禁止任何乡镇或单位,以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等名义,统一组织筹资筹劳。严禁将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固定项目。
(二)明确范围与对象。凡不属于规定适用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筹资筹劳。凡不属于法定筹资筹劳对象的,一律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凡符合筹资筹劳任务减免条件的农户和村民,一律予以减免。
(三)严格程序。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
(四)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各县(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宣传国务院、省、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不引发事端的原则,以县(区)为单位自行确定,但上限不得突破20元/工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