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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三)全力推动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确保完成计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相关企业的再生水回用工程。拓展农村减排空间,积极推进乡镇、社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安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全部取消烟气旁路,逐步推进燃煤机组脱硝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业面源及机动车减排,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在用黄标车的淘汰力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承担全市减排工作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控制煤炭新增量和新上火电装机容量、淘汰小火电机组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煤耗、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等有关减排指标统计工作,市交警支队配合环保部门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研究、解决减排工作中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四、总量控制计划的考核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2013年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实行总体考核。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附件:
  1.“十二五”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十二五”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排放量:吨

县(市、区)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德城区

4086.26

2464.64

3323.74

1928.50

-18.66

-21.75

经济技术开发区

5920.88

2498.74

4467.14

1522.73

-24.55

-39.06

运河经济开发区

3358.68

1449.08

2396.95

883.07

-28.63

-39.06

陵县

17008.90

3156.36

14557.16

2642.82

-14.41

-16.27

宁津

11120.05

2823.44

9523.33

2388.74

-14.36

-15.40

庆云

6079.45

2785.03

5285.14

2449.71

-13.07

-12.04

临邑

22167.24

3543.32

19184.30

3159.93

-13.46

-10.82

齐河

16858.57

5014.69

14481.10

4291.07

-14.10

-14.43

平原

9517.48

3706.48

8134.46

3135.26

-14.53

-15.41

夏津

20409.60

4343.39

17411.85

3591.98

-14.69

-17.30

武城

7426.56

4081.73

6511.12

3631.52

-12.33

-11.03

乐陵

17511.20

4021.01

15247.43

3636.60

-12.93

-9.56

禹城

29746.06

1417.90

25612.56

1237.75

-13.90

-12.71

合计

171210.91

41305.81

146136.27

34499.68

-14.6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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