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章 建设工地
第九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施工。围档的外观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位于市重点路段的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00厘米,其他路段不低于180厘米,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经批准的临建工程签定保证书,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九十四条 各类施工工地内应设有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产生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标准后排放,禁止将污泥和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网、施工工地外或城市道路上。
第九十五条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车辆经冲洗后方可上路。并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第九十六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第九十七条 施工期间散发扬尘的,应采取洒水或封闭防护措施,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或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十一章 城市水域
第九十八条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九十九条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第一百条 不得在公共水体内洗刷衣物,不得擅自在公共水体内游泳,不得向水体内排放污水、污物和倾倒垃圾。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第一百零一条 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
第一百零二条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第一百零三条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一百零四条 各类游船、码头和亭廊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标准中使用下列术语:
(一)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