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0和90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0和90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
2),含所有面积。
(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三)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四)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第八十条 道路两侧路灯其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91》的要求,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八十一条 高层建筑(七层以上)、主要公共场所、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个人建筑,应当按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八十二条 桥梁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轮廓灯、射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主体建筑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第八十三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临街建(构)筑物外墙灯饰设施,应按城市夜景规划要求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功能完好、牢固安全。设置的夜景灯饰,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第八十四条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第八十五条 城市各类公共照明设施、户外装饰灯及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对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章 居住小区
第八十六条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第八十七条 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面应整洁完好,面砖、涂料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得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晾晒架。
第八十八条 小区内道路畅通、路面平坦,井盖完好,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乱堆物料、乱停车辆、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停车场所(地),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
第八十九条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绿化面积达标(新区绿地率30%,旧区25%),居住小区绿化总体布局得当,植物及各类小品配置合理。
第九十条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电话亭、阅报栏、变电箱、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住宅楼道口、雨蓬、平台、楼梯窗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占用或堆放杂物,无乱贴、乱画现象。公共娱乐、照明灯具、健身设施等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十一条 小区内垃圾箱(桶)、果皮箱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路面整洁卫生,生活垃圾按指定容器内投放,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及时清除,无卫生死角;排水管网通畅,无堵塞外溢、积留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