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七十条 除重要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在市区重点路段严格控制各类条幅、气球、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应完好、整洁、安全,设置期满的立即拆除。
  第七十一条 各类户外广告及路名牌、门牌、交通标志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内容健康,无简化名称、错别字、字体残缺、繁体字与简化字混用;须用外文标示的,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内容合法、健康的零星招贴广告,经批准可张贴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
  第七十三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未经交警部门许可,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七十四条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第七十五条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八章 城市照明

  第七十六条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第七十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第七十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十九条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

LA0.5≤5500

h>6

LA0.5≤700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