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五十八条 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洒水除尘。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水。
第七章 户外广告
第五十九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类型
| a(m)或S(㎡)
|
大型
| a≥4或S≥10
|
中型
| 4>a>1或10>S>1
|
小型
| a≤1或S≤1
|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第六十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第六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位置应适当,形式、规格和画面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六十二条 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应适当增加霓虹灯广告。
第六十三条 在有特色和艺术性较强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第六十四条 同一广告画面中不得同时含有公益与商业广告内容,同一载体中若同时并存公益和商业广告,必须界线明显。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地广告牌的画面以建筑工地工程图和文字说明为主,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广告(牌),其形式、规格、制作应当与商业广告等同。
第六十六条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第六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六十八条 陈旧、破损、脱色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各类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 各种户外广告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