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焚烧落叶、枯草。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丧事活动在城市主干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焚烧遗弃物。
第四十四条 道路应全日保洁,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清扫保洁率达到100%。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和机械作业,减少扬尘和二次污染。应及时清除积雪。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投放,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四十六条 公共水体、排水管网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出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第四十七条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符合标准,及时擦洗,保持整洁。城区主干道两侧垃圾箱宜实行隐藏设置。
第四十八条 城市中的公厕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内地面、坑位、门窗、四壁应保持清洁卫生,冲洗、照明、灭蚊蝇等设施齐全,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第四十九条 沿街饮食门店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不得抛扔污物,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第五十条 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禁止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街行驶。禁止拖拉机、人力板车、畜力车等进入禁行路段。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及活动,应规范有序,及时清除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第五十二条 车站、公园、广场、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或人流密集地区,应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整洁,配套必要的环卫设施,无乞讨流浪者、人员露宿。
第五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及肉食鸽类;饲养犬类宠物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安全防疫。城市近郊区农户饲养家畜、家禽的要做到圈养,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禁止在阳台外、窗外搭建鸽舍。
第五十四条 垃圾桶(箱)、化(贮)粪池、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等公共卫生设施,应合理设置、保持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任意倾倒,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装卸地点处置。清运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撒漏。
第五十六条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以及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早(夜)市、摊点群等,应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到市撤场清。城区禁止商贩流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