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广场、步行街、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应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经营,并按审批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进行管理。按规定设置封闭性好、干净美观的垃圾容器,安排专人清理,确保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美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逐步扩大城市绿化面积,提升绿化档次。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迅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二)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三)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四)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类型
| 道路绿地率
|
园林景观路
| ≥40%
|
红线宽度大于50m
| ≥30%
|
红线宽度40-50m
| ≥25%
|
红线宽度小于40m
| ≥20%
|
第三十七条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雕塑应定期保养,保持其整洁、美观、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不得向绿化带、树穴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禁止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摊经营,晾晒、吊挂、栓挂物品。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露宿和便溺。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达到“六无四净”的保洁标准,“六无”即无杂物、无痰迹、无瓜皮果壳、无纸屑(烟蒂、塑料袋)、无淤泥积土、无污水;“四净”即路面洁净、路沿石洁净、雨水排放口洁净、路灯杆、果皮箱周围洁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