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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机动车、自行车应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线内停放,车辆应当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所。

  公交车、出租车应外观标志统一、管理规范、文明运行。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水体和沟渠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主要道路、繁华区域道路和新建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并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损坏盲道及其他无障碍通行设施;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应位置准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

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畅通,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不得擅自设摊经营、不得擅自组织和进行宣传、演出、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禁止流动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第二十八条 交通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为方便行人休息设置的座椅等便民设施要保持干净、完好。

  第二十九条 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银行ATM机、宣传栏、公共信息栏等应布局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施本体不得附设广告,外部不得摆放物品(商品)。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和特殊重要纪念日,应在适当位置摆放盆花,营造气氛。

  第三十二条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娱乐、便民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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