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 建(构)筑物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二)搭建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证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太阳能热水器等应保证安全、整齐、美观。空调机排水管应接入地下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
(四)临街道路两侧不得擅自开门堵窗、破墙、封厦子。对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修、变更门窗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保持原建筑风貌。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高度不得高于160厘米,其高度、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