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下放行政审批事权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服务“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最大限度地向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我市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既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又要进一步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是扩权强县。着眼于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县级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市级要尽量下放县审批。三是高效便民。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四是权责一致。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县行政审批权限的同时,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范围和内容
市级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中央、省属驻荆单位,下同)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权均列入下放行政审批事权范围。下放的事权内容: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以外,都应下放给县行使。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主要如下:涉及全市城乡、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涉及跨县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项目;县暂无承接部门的项目。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级已直接放权给市级行使的;县能够办理的,下放给县行使。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市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下放审批权给县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