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渔船修造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修造的,责令其停工整改。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渔船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予以严厉查处。认真落实定期巡检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养殖渔船整治。严格落实养殖渔船建造审批制度,实行养殖渔船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严厉查处养殖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
(六)加强渔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须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对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规范船舶权属关系。
(七)规范渔船流转行为。加强渔船交易管理,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县域内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经营渔船的,当事人需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5月中旬)。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渔民进行清理“三无”渔船、统一渔船标识、加强渔船修造管理、禁止异地办证、规范渔船流转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自查自纠(5月下旬-6月10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照整治内容和相关规定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6月11日-8月15日)。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逐船进行“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摸清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人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渔船类别分别填写《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将相关电子数据及时录入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的渔船,发放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10月1日-10月31日)。对审验不合格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作业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三无”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的有关规定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