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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泰安市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渔船管理,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为目标,夯实渔船管理基层基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县、乡、村渔船管理“四级体系”,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特大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科学预防和有效避免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治理“三无”渔船。大力整治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检验证、无船舶捕捞许可证的“三无”渔船。年内,将全市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划定作业区域,依法征收资源费,督促其配齐并使用安全设施。此类渔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达不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予以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从事非法捕捞的“三无”渔船一律予以没收并强制拆解。
  (二)治理船证不符渔船。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功率等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和实际功率进行变更。要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登记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对超出登记功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资源费。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船检验机构要注销其证书。
  (三)整治渔船标识。所有渔船必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对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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