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保险待遇
6、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一、二、三级医院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
7、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往市外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70%,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65%。
8、参保人员在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65%,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60%。
9、参保人员符合规定办理家庭病床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75%,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70%。
10、因急诊、抢救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需由经治医师提出用药意见,科主任签字,经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急诊、抢救等原因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药的,其药费先由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调整医疗保险管理政策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现与医疗保险系统联网,即时上传医疗信息,严格执行总额控制和定额结算办法。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率要控制在全省同级医院平均水平以内,超过控制水平以上的,按照超过住院率百分比的同等比例削减定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达不到住院标准住院、分解住院、挂床、叠床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严格按协议约定扣款。对套取医疗保险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驻院代表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诊疗过程的监控。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注册医师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注册医师实行年度积分考核办法。
(三)参保人住院时,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月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不得要求患者个人垫付。因治疗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或器材的,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四)参保患者必须持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持卡住院的,中心结算后,超过该医疗机构定额标准部分在月结时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