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缴费
1、每月1-20日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每月21-31日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月后第3个月20前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为12个月。
2、新参保城镇居民从缴费到帐后的下个月起,住院统筹支付比例为30%,满三个月后享受正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以初次缴费时间为准,12个月为一个缴费年度,须持开户存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断保。
参保人断保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3个月内(断保月起第3个月20日之前)续保缴费的,从续保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超过3个月的,须补足所欠医疗保险费,并从续保医疗保险费到帐月后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的办法,每连续缴费5年,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连续缴费十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从第十一年起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连续缴费二十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从第二十一年起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自付比例最低为10%)。
4、由本市高中升入统筹区域以外的高、中等院校学生应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毕业后回本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持毕业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在高、中等院校读书期间不再另行补缴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18周岁以前缴费不折算),具体折算公式是:当年缴费可折算的月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应所属年度的个人缴费金额及政府补助金额之和/(对应所属年度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12(结果保留一位小数),各年折算的月数相加(小数进位到整数)即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